检索

首页  |  图片新闻  |  检察动态  |  举报须知  |  执法办案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7-19 15:4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举报须知   >>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申...
·控申举报
·举报须知
执法办案   >>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
·怀来检察:“3.15”普法...
·【检察蓝守护幸福年】怀...
·怀来检察:强化检察监督...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赴桥西...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
·怀来检察:中秋佳节共团...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怀...
队伍建设   >>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义...
·“植”此青绿 “检”护未...
·一图读懂怀来县人民检察...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
·怀来检察:数字检察唤醒...
·怀来检察:智慧中枢助力...
·怀来检察:开展防止干预...
·怀来检察:召开聘用制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