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家口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郭某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开庭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穆春作为刑事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当庭宣读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发表了公益诉讼出庭意见,怀来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宏伟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7年9月,郭某华从北京市延庆区购进“中盐牌加碘精制盐”、“袋装块盐”两种无碘盐,在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镇部分村庄进行销售。2017年9月19日,郭某华在蚕房营村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无碘盐446公斤,从村民处提取其销售的无碘盐60公斤。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黑山口村村民处提取其销售的无碘盐284公斤。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华明知自己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食用盐不含碘,而在必须使用加碘食用盐的地区实施向不特定村民群众销售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销售的不含碘盐足以造成严重源性疾病,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被害人和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分别从盐政管理、疾控防疫部门聘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涉案专业问题出庭进行了解释,开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和出庭作证决定》作出后我市之先河。
庭审过程中,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穆春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强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落实党和国家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的具体举措,更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食品安全需求的具体行动。
通过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有力指控以及专家证人的专业解释,被告人郭某华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践锋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院公诉部、检察联络部、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公诉部负责人共计6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
该案的办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程序、庭审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